發文字號: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0.01.18 農授林務字第1001720093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1 月 18 日
要 旨:
自 100.01.01 起桃園縣依據地方制度法準用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第 7 條及第 17 條等關於直轄市之規定
全文內容: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桃園縣準用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第七條 及第十七條關於直轄市之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