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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0.01.19 環署管字第1000006182B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1 月 19 日
要  旨:
公害糾紛處理法第 5  條第 2  項及第 44 條第 2  項關於直轄市之規定
,桃園縣自 100  年 1  月 1  日起準用之
全文內容: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桃園縣準用公害糾紛處理法第五條第二
          項及第四十四條第二項關於直轄市之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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