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發文字號:
行政院衛生署 100.01.24 署授食字第0991620209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1 月 24 日
要  旨:
桃園縣依地方制度法第 4  條之規定,準用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關於直轄
市之規定,並自 100  年 1  月 1  日生效之
全文內容: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桃園縣準用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
          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關於直轄市之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生
          效。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