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衛生署 100.01.21 署授國字第0990402765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1 月 21 日
要 旨:
桃園縣依地方制度法第 4 條之規定,準用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施行細 則及優生保健措施減免或補助費用辦法中關於直轄市之規定
全文內容: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桃園縣準用本署主管法規中關於直轄市 規定之法規如後附,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 件:本署主管法規準用彙整表
法 規 名 稱 條、項、款、目 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施行細則 第八條 優生保健措施減免或補助費用辦法 第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