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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經濟部 100.01.25 經授水字第10020200430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1 月 25 日
要  旨:
桃園縣準用經濟部主管自來水法第 4、6 條條文、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管理
規則第 4、8~12、14~17、21~26、28 條條文及水質水量保護區土地受
限補償金發放標準第 4  條條文關於直轄市之規定
全文內容: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桃園縣準用本部主管自來水法相關法規
          中關於直轄市規定之法規如後附,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 
法規名稱 條、項、款、目
自來水法 第四條、第六條
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管理規則 第四條、第八條至第十二條、第 十四條至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 至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
水質水量保護區土地受限補償金發 放標準 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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