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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廢)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0.01.28 農防字第1001472002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1 月 28 日
要  旨:
桃園縣依地方制度法第 4  條之規定,準用獸醫師法第 48 條第 1  項第
2 款關於直轄市之規定
全文內容: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桃園縣準用獸醫師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
          第二款關於直轄市之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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