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100.02.01 台內營字第100001275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2 月 01 日
要 旨:
都市計畫住宅區欲回復為農業區,應循都市計畫變更程序,經各級都市計 畫委員會審議後實施,不得依行政程序法逕為職權廢止全部或一部之行政 處分
全文內容:關於函詢貴縣○○鄉○○段00、000 地號之原莫拉克颱風災後永久住宅用 地,由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為住宅區,得否依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廢止乙案 一、貴府為莫拉克颱風災後安置災民興建永久住宅,依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莫拉克颱風災民安置用地變更及開發辦法第 6 條辦理迅行變更。前開安置用地貴府已無需求,土地使用分區擬由住 宅區回復為農業區,其辦理程序乙節,按都市計畫法第 26 條,都市 計畫經發布實施後,不得隨時任意變更。但擬定計畫之機關每三年內 或五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 ;另符合同法第 27 條第 1 項 第 1 款者,得視實際情況迅行變更;同法第 8 條都市計畫之擬定 、變更,依本法所定之程序為之。綜上,該安置用地貴府已無使用需 求,擬回復為農業區,請依同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1 款辦理迅行 變更或第 26 條辦理通盤檢討時納入檢討變更。 二、至於貴府來函說明五、六案例乙節,查旨揭用地貴府已無使用需求, 雖有事實事後發生變更之情事,惟其相關迅行變更程序說明二已有敘 明,且本部 79 年 5 月 2 日台內營字第 804381 號函及 80 年 7 月 29 日台內營字第 8077371 號函釋示略以:「都市計畫... 依都 市計畫法所定之要件及程序,並經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後,始得 發布實施,... 現行都市計畫法並無有關都市計畫撤銷之規定... ; 惟如該計畫已無法肆應實際發展需要,... 擬定機關儘速依法辦理該 地區都市計畫之檢討變更。」前開所稱撤銷係指廢止實施都市計畫, 非行政程序法所稱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又本部 99 年 1 月 6 日 台內營字第 098023264 號函示臺北市政府核定臺北市都市計畫細部 計畫案遭撤銷後如何辦理乙事,依訴願法第 81 條第 1 項及第 95 條之規定,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 全部或一部,... 。訴願之決定確定後,有拘束各關係機關效力。故 原處分機關臺北市政府應依前開規定撤銷該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案。 三、至於所詢得否依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第 1 項第 4 款「行政處分 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 者。」辦理合法行政處分廢止乙節,查都市計畫個案變更究屬第 122 條授予利益處分或第 123 條非授予利益處分,尚有深入研究之處。 惟若有第 123 條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性質,就「變更竹崎都市 計畫(部分農業區為住宅區)(配合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案」而言 ,該計畫案係由本部依法核定,故本部為原處分機關。至於有無「行 政處分所依據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有危 害」之情形,其事後事實發生變更雖可由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政策決 定,惟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究如何認定,似非貴府來函所述 「將發生該土地地主可申請住宅建築執照,地價稅變更等問題」,因 前開都市計畫案係為安置災民之用,土地所有權人得否逕為申請興建 一般住宅不無疑問,且貴府亦得循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迅行變更, 故所述對公益有危害之理由,似有再詳加審酌之處。 四、綜上,本案住宅區擬回復為農業區,應請循都市計畫程序檢討變更, 經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後發布實施,非可由貴府逕循行政程序法 第 123 條第 1 項第 4 款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