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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銓敘部  100.02.01 部法五字第1003300218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2 月 01 日
要  旨:
桃園縣政府暨所屬機關、桃園縣議會準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
「壬、各警察機關學校職務列等表」、「戊、地方立法機關職務列等表」
、「警察官職務等階表」、「地方警察、消防機關學校職務等階表」直轄
市所適用之規定
全文內容: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桃園縣政府暨所屬機關、桃園縣議會準
          用直轄市所適用之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八、十、十六,壬、各警察
          機關學校職務列等表之七、八及戊、地方立法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一;警察
          官職務等階表乙、地方警察、消防機關學校職務等階表之九臺北市、高雄
          市政府警察局、十臺北市、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附屬機關及十二臺北市、高
          雄市政府消防局,並均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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