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廢)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0.02.01 環署督字第100001028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2 月 01 日
要 旨:
「臺北縣、臺中縣(市)、臺南縣(市)、高雄縣(市)」改制為直轄市 後,有關各項環保許可證件繼續有效,無須全面換發或改註。有效期間內 申請辦理因應改制之地址變更者,亦免收證書費
全文內容:為因應臺北縣升格直轄市,臺中縣(市)、臺南縣(市)、高雄縣(市) 合併改制直轄市,而致地址變更,基於便民措施且未涉及原申請內容及設 施功能之變更,有關環保許可證照之效力及相關換照等處理原則如下: 一、各項環保許可證件繼續有效,無須全面換發或改註。 二、各項環保許可證件有效期間內,辦理變更或展延時一併辦理地址變更 ;如由業者主動申請且僅辦理因應改制之地址變更者,免收證書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