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0.01.31 法政字第1001100949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1 月 31 日
要 旨:
有關辦理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等案件之處 理事宜
主 旨:請於辦理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等案件時, 確實依說明所示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按行政處分係以合法送達為要件,如未合法送達,自不生效力,如裁 處機關因未合法送達,而逾越裁處權期間,自不得再行裁罰,本部 9 5 年 6 月 8 日法律字第 0950016915 號、96 年 4 月 30 日法 律字第 0960013142 號函參照。復按行政罰之裁處權,因 3 年期間 之經過而消滅;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 行政罰法施行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裁處權時效,自該法施行之 日起算;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所為之罰鍰,其裁處權因 5 年內不 行使而消滅,行政罰法第 27 條第 1、2 項、第 45 條第 2 項及公 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15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揆諸前開說明,考量行政程序之合法性,避免因案件之延宕而罹於裁 處權時效,請於各年度財產申報實質審核抽籤後,儘速完成各項財產 資料之查核及比對工作,並限期陳報本部審議,以免久懸。 正 本:總統府等主管機關及縣市政府政風機構、國防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本部中部辦公室、本部政風司第二科、本部政風司檢察官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