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0.01.28 法律字第0999056088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1 月 28 日
要 旨:
按各行政執行署所屬各行政執行處均能查知義務人於各地郵局之存款餘額 ,於評估執行實益性後,可逕對存款開戶郵(支)局核發扣押命令,尚無 以郵政總公司或責任中心局為扣押命令受文者之必要
主 旨:有關本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行政執行處以中○○政股份有限公司或責任中 心郵局為受文者之執行(扣押)命令,其受文者是否應查明並轉請義務人 之開戶支局辦理扣押存款事宜 1 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公司 99 年 10 月 14 日儲字第 0991007115B 號函。 二、按各執行處均能查知義務人於各地郵局之存款餘額,評估執行實益性 後,可逕對存款開戶郵(支)局核發扣押命令,尚無以郵政總公司或 責任中心局為扣押命令受文者之必要。來函所詢情形諒係實務運作( 如查詢系統未能顯示或其他原因而對總公司或責任中心局發文)問題 ,將由本部行政執行署透過協調方式解決,且郵政總公司亦無下轄營 業部、國外部、信託部或儲蓄部等單位而有存款帳戶可供執行,制度 原則上既無對總公司或責任中心局核發執行命令之必要,故似無研究 「總行扣款是否及於分行」及是否適用司法院研討會結論等法律問題 之實益。另本部行政執行署業已函請各行政執行處於執行義務人郵局 存款時,應查明存款開戶郵(支)局並逕對之核發執行命令,併此敘 明。 正 本:中○○政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本部行政執行署、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