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銓敘部 100.02.18 部法三字第1003300164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2 月 18 日
要 旨:
桃園縣依地方制度法,縣人口聚居達二百萬人以上,未改制為直轄市前, 準用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第四條第二項關於直轄市之規定
全文內容: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桃園縣準用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第 四條第二項關於直轄市之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