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0.03.09 法律字第1000000995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3 月 09 日
要 旨:
主管機關變更都市計畫,為公法上單方行政行為,如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 人民權利、利益或增加負擔,即具行政處分性質。又行政處分是否為授益 或負擔,並非依處分本身判斷,而是從處分之相對人觀察,視處分係做有 利或不利之變更而定
主 旨:有關嘉義縣竹崎鄉公園段 80、100 地號之原莫拉克颱風災後永久住宅用 地,由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為住宅區,得否依「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 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廢止乙案,本部復如說明二至四。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 100 年 01 月 07 日府城規字第 1000018648 號函。 二、按主管機關變更都市計畫,係公法上之單方行政行為,如直接限制一 定區域內人民之權利、利益或增加其負擔,即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 本部 98 年 10 月 26 日法律字第 0980035429 號函、最高行政法院 97 年裁字第 4090 號及 94 年裁字第 835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次按行政處分是否為授益或負擔,並非依行政處分本身判斷,而是從 行政處分之相對人觀察,視該行政處分係做有利或不利之變更而定, 因此,如撤銷或廢止負擔處分後將作成更不利之另一負擔處分者,因 係將作不利之變更,原處分乃相對地具有授益性,故對原處分之撤銷 或廢止,應依撤銷或廢止授益處分之法理;同理,如對授益處分作有 利於人民之變更者,原處分乃相對地具有負擔性,故應適用撤銷或廢 止負擔處分之法理(林錫堯著,行政法要義,2006 年 9 月第 3 版,第 333 頁)。 四、查內政部於 100 年 2 月 1 日以台內營字第 1000012755 號函復 貴府(正本諒達)意旨略以:就「變更竹崎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 住宅區)(配合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案」而言,該計畫案係由內政 部依法核定,故內政部為原處分機關,本案住宅區擬回復為農業區, 應請循都市計畫程序檢討變更,經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後發布實 施,非可由貴府逕循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第 1 項第 4 款依職權 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準此,是否廢止上開處分,事涉原處分機關權 責,本部予以尊重。 正 本:嘉義縣政府 副 本:內政部、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