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0.03.10 工程技字第10000082960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3 月 10 日
要 旨:
於 99.12.25 直轄市改制日前,已依技師法第 24 條規定加入臺灣省各該 科技師公會之執業技師,得於原臺北縣、臺中縣(市)、臺南縣(市)及 高雄縣行政區域內執行業務至 100 年 12 月 31 日止;桃園縣在準用技 師法第 26 條關於直轄市之規定日前,亦得以繼續加入臺灣省各該科技師 公會之方式,於桃園縣行政區域內執行業務
全文內容:一、核釋技師法第二十四條關於技師加入技師公會之規定。 二、地方制度法於九十八年四月十五日修正公布相關條文,經行政院核定 臺北縣、臺中縣(市)、臺南縣(市)、高雄市、縣改制為直轄市, 改制後直轄市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成立;另桃園縣於一百年一 月一日準用技師法第二十六條關於直轄市之規定。 三、在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直轄市改制日前,已依技師法第二十四條 規定加入臺灣省各該科技師公會之執業技師,至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止,得以繼續加入臺灣省各該科技師公會之方式,於原臺北縣、臺 中縣(市)、臺南縣(市)及高雄縣行政區域內執行業務。但臺北縣 改制前因準用技師法第二十六條關於直轄市之規定,於九十九年十二 月二十五日前已設立臺北縣技師公會者(計有土木工程、結構工程及 水土保持三科別),不適用上開緩衝期之規定。 四、在桃園縣準用技師法第二十六條關於直轄市之規定日前,已依技師法 第二十四條規定加入臺灣省各該科技師公會之執業技師,至一百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止,得以繼續加入臺灣省各該科技師公會之方式,於桃 園縣行政區域內執行業務。 五、本令自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