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發文字號:
內政部 100.03.17 內授消字第100082202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3 月 17 日
要  旨:
各級政府於災害來臨期間,固負有執行災害搶救之任務,然天然災害所致
之私人財產損害仍屬不可抗力因素,除確符合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之情形外,各級政府並無國家賠償之責。
主    旨:有關  貴府○○鄉民○○○訴由嘉義地方法院請求國賠事件乙案,復如說
          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府 100  年 3  月 4  日府消管字第 1000009336 號函。
          二、按  貴府來函所附○○鄉公所函之說明三所示,政府應否對於私人財
              產因天然災害而有受損可能,是否列入應變中心運作保全範圍乙節,
              查各級政府對於災害來臨期間成立應變中心係以其所轄人力、物力之
              救災能量盡其執行災害搶救之任務,而現行法律並無對災害所致私人
              財產之損害,具有保全或保證完全免除災害所致之損害。因此,若係
              天然災害所致之損害,係屬不可抗力之因素,各級政府並無國家賠償
              之責。至於本件是否具備國家賠償之要件,則應由審理法院依據國家
              賠償法第 2  條規定判定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