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0.03.17 法律字第1000002566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3 月 17 日
要 旨: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規定,如合法授益處分有所列舉廢止原因時, 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又行政機關為行政處分廢止時 ,仍應基於合法裁量,不得任意為之,尤應就法律所保障公益與利益妥為 衡量,並符合平等、比例等一般法律原則
主 旨:為貴府函詢核發業者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同意,並保留該行政處分之廢 止權,有關廢止權之行使,貴府是否有裁量權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 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府 100 年 1 月 25 日府財務字第 1000004840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簡稱本法)第 123 條規定:「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 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 之廢止:……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是合法之 授益處分,如有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所列舉廢止原因時,原處分機 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陳敏,行政法總論,98 年 9 月 六版,第 473 頁參照)。惟是否廢止,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原處分機 關之裁量權減縮至零外,原則上屬行政裁量。又行政機關為行政處分 之廢止時,仍應基於合法之裁量,不得任意為之,尤應就法律所保障 之公益與利益妥為衡量,並符合平等、比例等一般法律原則(林錫堯 ,行政法要義,95 年最新版,第 243 頁參照)。是以,來函所詢 問題,宜由貴府依離島建設條例、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及 金門縣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同意自治條例等相關規定,視具體個案 情形予以審認之。 正 本:金門縣政府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