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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行政院衛生署 96.03.14 衛署藥字第096000554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3 月 14 日
要  旨:
未領有藥商許可執照而製造及販賣偽藥之行為,係分別違反藥事法第 27 
條、第 82 條或第 83 條規定;又依據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1  項本文規
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
罰之,故於司法機關就刑事案件為裁判前,行政機關不宜先科處罰鍰
主    旨:有關貴局函請釋示法務部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處臺中站查獲轄內林○青涉
          違法販售「使○諾斯」等偽藥,並請貴局依違反藥事法第 27 條第 1  項
          及第 82 條或第 83 條規定處分,是否妥適乙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96 年 01 月 30 日北衛藥字第 0960007959 號函。
          二、本案法務部調查局查獲林○青涉未領有藥商許可執照,製造及販賣偽
              藥,分別違反藥事法第 27 條及第 82 條或第 83 條規定,依據行政
              罰法第 26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應依「刑事法律處罰之」。如是,
              於司法機關就刑事案件為同法條第 2  項規定為裁判前,行政機關不
              宜就行政法上義務部分科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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