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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內政部 100.08.04 台內社字第1000141569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04 日
要  旨:
桃園縣係屬準直轄市,故準用國民年金法第 12 條關於直轄市負擔保險費
比例之規定,自 100  年 1  月 1  日生效
全文內容: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桃園縣準用國民年金法第十二條關於直
          轄市之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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