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 96.11.27 管證字第096041027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要 旨:
因業務需要使用「管制藥品管理資訊系統」,對於使用該系統而知悉或持 有之機密資料、媒體等,依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7、8 條等規定 ,應絕對保守機密不對外洩漏,離職後亦同,如有違誤需負法律責任
主 旨:為加強「管制藥品管理資訊系統」之管理,請惠予配合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7 條及第 8 條辦理。 二、因業務需要使用「管制藥品管理資訊系統」,對於使用該系統而知悉 或持有之機密資料、媒體等,應絕對保守機密,不對外洩漏,如有違 誤需負法律責任,離職後亦同。 三、對於離(休)職及職務異動人員,請立即取消或調整其使用「管制藥 品管理資訊系統」之使用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