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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8.04.28 北市法一字第0983412170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4 月 28 日
要  旨:
已公告徵收之台北市早期土地,如其補償費已抵繳工程受益費,但卻未完
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道路用地時,如現之所有權人為原應受補償人者,可
囑託地政事務所完成相關之移轉登記程序
主旨:有關  貴處函詢本市早期公告徵收其補償費業已抵繳工程受益費但仍未辦理徵收所有
      權移轉登記道路用地可否視為已補償完竣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處98年 4月10日北市地四字第 09830991400號函。
  二、有關早年徵收補償費發放同時抵扣工程受益費之抵繳作業,既已於公告徵收前與土地
      所有權人經過協議手續,並於上告知且經與會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以徵收補償費相抵其
      之工程受益費,則參酌法務部90年 5月17日(90)法律字第046682號函之內容,本案
      類推適用民法抵銷之規定具補償費發給完竣之效力,應無疑義。
  三、至於  貴處對於此類情形之後續處理方式,如目前登記名義人仍為徵收時之原所有權
      人或其繼承人者,擬囑託本市地政事務所辦理徵收所有權移轉登記;如目前登記名義
      人已為善意第三人者,則函請原需用土地人依內政部97年12月22日內授中辦地字第 0
      9707249851號函另循法律途徑解決乙節,本會敬表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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