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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0.08.24 法律字第1000018165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24 日
要  旨:
參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8  條及學說實務見解,私經濟行政態樣
雖為私法行為,爭訟需依民事訴訟途徑解決,惟不能以國家機關行為態樣
及爭訟途徑,逕認與「增進公共利益者」完全無涉
主    旨:關於國防部為追償前所屬被資遣人員勞保補償金事件,要求  貴局提供請
          領勞保給付者之個人資料,得否以「避免國庫損失」為由,認定符合電腦
          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8  條但書第 4  款「為增進公
          共利益者」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局 100  年 7  月 1  日保秘法字第 10060005420  號函。
          二、按國家機關選擇其行為方式,究為公權力行政或私經濟行政,非無選
              擇自由,且常為達其「行政任務」及「行政目的」,從事私經濟行政
              (參釋字第 540  號解釋文,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91 年度訴字第 614
              號裁定及吳庚所著,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增訂六版,12  至 16 頁
              );而國家機關之「行政任務」及「行政目的」常涉及「公共利益」
              (參吳庚著,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增訂六版,12  頁及臺中高等行
              政法院 91 年度訴字第 614  號裁定意旨)。故私經濟行政之態樣雖
              為私法行為,其爭訟需依民事訴訟途徑解決,然不能以國家機關的行
              為態樣及爭訟途徑,逕認與「增進公共利益者」完全無涉。是來函逕
              將國防部追償勞保補償金類比私人追償債務行為,認兩者應為相同處
              理,未細究其等區別,似有未洽。又  貴局如就國防部辦理追償勞保
              補償金業務是否符合「增進公共利益」尚有疑慮,宜請國防部再詳為
              補充相關資料,參酌行政機關精簡人員之「行政目的」、「行政任務
              」及本部 100  年 5  月 4  日法律字第 1000004930 號函所揭判斷
              意旨,由  貴局本於權責自行審認。
正    本:行政院勞工保險局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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