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0.08.24 法律字第1000018165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24 日
要 旨:
參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8 條及學說實務見解,私經濟行政態樣 雖為私法行為,爭訟需依民事訴訟途徑解決,惟不能以國家機關行為態樣 及爭訟途徑,逕認與「增進公共利益者」完全無涉
主 旨:關於國防部為追償前所屬被資遣人員勞保補償金事件,要求 貴局提供請 領勞保給付者之個人資料,得否以「避免國庫損失」為由,認定符合電腦 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8 條但書第 4 款「為增進公 共利益者」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局 100 年 7 月 1 日保秘法字第 10060005420 號函。 二、按國家機關選擇其行為方式,究為公權力行政或私經濟行政,非無選 擇自由,且常為達其「行政任務」及「行政目的」,從事私經濟行政 (參釋字第 540 號解釋文,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91 年度訴字第 614 號裁定及吳庚所著,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增訂六版,12 至 16 頁 );而國家機關之「行政任務」及「行政目的」常涉及「公共利益」 (參吳庚著,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增訂六版,12 頁及臺中高等行 政法院 91 年度訴字第 614 號裁定意旨)。故私經濟行政之態樣雖 為私法行為,其爭訟需依民事訴訟途徑解決,然不能以國家機關的行 為態樣及爭訟途徑,逕認與「增進公共利益者」完全無涉。是來函逕 將國防部追償勞保補償金類比私人追償債務行為,認兩者應為相同處 理,未細究其等區別,似有未洽。又 貴局如就國防部辦理追償勞保 補償金業務是否符合「增進公共利益」尚有疑慮,宜請國防部再詳為 補充相關資料,參酌行政機關精簡人員之「行政目的」、「行政任務 」及本部 100 年 5 月 4 日法律字第 1000004930 號函所揭判斷 意旨,由 貴局本於權責自行審認。 正 本:行政院勞工保險局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