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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0.09.14 法律決字第1000024646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14 日
要  旨:
參照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8  條規定,有關退休人員前妻申請該員
退休金領取明細資料,是否符合該條但書所列情形,涉事實認定,宜由主
管機關審認
主    旨:有關於貴署中區水資源局退休人員之前妻申請該員退休金領取明細疑義乙
          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署 100  年 9  月 8  日經水人字第 10010007310  號函。
          二、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8  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
              利用,應於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六、為防止他人
              權益之重大危害而有必要者。...」本件退休人員之前妻申請該員
              退休金領取明細資料,是否符合上開條文但書所列情形,涉及事實認
              定問題,宜由貴署本於權責審認之。
正    本:經濟部水利署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法律事務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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