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0.09.27 法律字第100002076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27 日
要 旨:
有限公司唯一股東(董事)死亡時,參照公司法第 108 條第 4 項準用 同法第 208 條之 1 等規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選任一 人以上臨時管理人代行職權,並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對之為送達公文書
主 旨:有關 貴部函詢有限公司唯一股東(董事)死亡時,應如何送達公文書乙 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部 100 年 7 月 27 日經商字第 10002091120 號函。 二、按行政機關對於機關、法人或非法人之團體送達書面行政處分者,應 向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並應記載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 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 等,行政程序法第 69 條第 2 項及第 96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又 有限公司之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利 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 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公司法第 108 條第 4 項準用同法第 208 條之 1 及非訟事件法第 183 條第 1 項規定參照)。本件來函所 稱有限公司唯一股東(董事)死亡之情形,應屬前開公司法規定所稱 「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則利害關係 人或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其職權,並 依前揭行政程序法規定對之為送達。 正 本:經濟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及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