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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0.11.23 法律字第100002779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要  旨: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9  條規定參照,所稱「法令」解釋上可包含
條約、協定在內,至於備忘錄性質如涉及國家重要事項或人民權利義務且
具法律上效力,除法律授權或事先經立法院簽訂或內容與國內法律相同者
外,應送立法院審議,則具有條約效力
主    旨:有關提供 90 年間專案許可在臺藏胞之名冊予加拿大政府參考乙案,復如
          說明二至四,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部 100  年 10 月 12 日部授領一字第 1006605378 號函。
          二、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本法)第 8  條規定:「公務機關
              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
              目的相符。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一、法令
              明文規定者。二、有正當理由而僅供內部使用者。三、為維護國家安
              全者。四、為增進公共利益者。五、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
              由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者。六、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而有必要
              者。七、為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無害於當事人之重大利益者。八、有
              利於當事人權益者。九、當事人書面同意者。」故公務機關對個人資
              料之利用,除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之利用外,如有符合該條
              但書所定各款情形之一時,該個人資料蒐集機關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
              用。惟尚應注意本法第 6  條比例原則之規定(本部 99 年 2  月
              10  日法律字第 0980044215 號函參照)。
          三、次按旨揭事項前經蒙藏委員會於 100  年 8  月 17 日邀集相關機關
              召開「蒙藏委員會辦理研商如何防範在臺藏胞赴加拿大滯留不歸案件
              發生相關事宜」會議,並已作成決議,請入出國及移民署將政府 90
              年間專案許可以無戶籍國民身分及依親來台定居之在臺藏胞名冊,提
              供貴部於內部資料建檔註記,並將該資料提供加拿大政府參考在案。
              是以,本案仍請貴部依上開會議結論本於權責衡酌辦理。
          四、另本法第 9  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國際傳遞及利用,應
              依相關法令為之。」上揭所稱「法令」,解釋上可包含我國與其他國
              家簽訂之條約、協定在內。至備忘錄之性質,如其內容直接涉及國家
              重要事項或人民之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上效力,除經法律授權或事先
              經立法院簽訂,或其內容與國內法律相同者外,應送立法院審議,則
              具有條約之效力(本部 85 年 9  月 2  日(85)法律司字第 242
              號函參照)。是以,貴部如依相關規定,據以將旨揭資料傳送加拿大
              政府,似無不可,併予敘明。
正    本:外交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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