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0.11.23 法律字第100002779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要 旨: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9 條規定參照,所稱「法令」解釋上可包含 條約、協定在內,至於備忘錄性質如涉及國家重要事項或人民權利義務且 具法律上效力,除法律授權或事先經立法院簽訂或內容與國內法律相同者 外,應送立法院審議,則具有條約效力
主 旨:有關提供 90 年間專案許可在臺藏胞之名冊予加拿大政府參考乙案,復如 說明二至四,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部 100 年 10 月 12 日部授領一字第 1006605378 號函。 二、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本法)第 8 條規定:「公務機關 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 目的相符。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一、法令 明文規定者。二、有正當理由而僅供內部使用者。三、為維護國家安 全者。四、為增進公共利益者。五、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 由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者。六、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而有必要 者。七、為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無害於當事人之重大利益者。八、有 利於當事人權益者。九、當事人書面同意者。」故公務機關對個人資 料之利用,除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之利用外,如有符合該條 但書所定各款情形之一時,該個人資料蒐集機關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 用。惟尚應注意本法第 6 條比例原則之規定(本部 99 年 2 月 10 日法律字第 0980044215 號函參照)。 三、次按旨揭事項前經蒙藏委員會於 100 年 8 月 17 日邀集相關機關 召開「蒙藏委員會辦理研商如何防範在臺藏胞赴加拿大滯留不歸案件 發生相關事宜」會議,並已作成決議,請入出國及移民署將政府 90 年間專案許可以無戶籍國民身分及依親來台定居之在臺藏胞名冊,提 供貴部於內部資料建檔註記,並將該資料提供加拿大政府參考在案。 是以,本案仍請貴部依上開會議結論本於權責衡酌辦理。 四、另本法第 9 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國際傳遞及利用,應 依相關法令為之。」上揭所稱「法令」,解釋上可包含我國與其他國 家簽訂之條約、協定在內。至備忘錄之性質,如其內容直接涉及國家 重要事項或人民之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上效力,除經法律授權或事先 經立法院簽訂,或其內容與國內法律相同者外,應送立法院審議,則 具有條約之效力(本部 85 年 9 月 2 日(85)法律司字第 242 號函參照)。是以,貴部如依相關規定,據以將旨揭資料傳送加拿大 政府,似無不可,併予敘明。 正 本:外交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