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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100.11.30 局考字第1000059008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要  旨: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年終考績應就平時工作、操行、
學識、才能之考核為依據。行政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經依法提起行政救
濟後,受上級機關撤銷決定或法院撤銷判決者,原處分機關與承辦案件有
關人員亦應列為辦理平時考核與考績(成)作業之參據
主    旨:函轉立法院第 7  屆第 8  會期第 7  次會議修正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時
          ,通過之附帶決議有關績效評比及行政考核部分,請查照轉知並配合辦理
          。
說    明:一、依行政院 100  年 11 月 21 日院臺法字第 1000063342 號函轉立法
              院同年月 16 日台立院議字第 1000704511 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及附
              件影本各 1  份。
          二、旨揭立法院附帶決議,有關行政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經依法提起行
              政救濟後,受上級機關撤銷決定或法院撤銷判決者,原處分機關與承
              辦案件有關人員應列入績效評比及行政考核,以保障人民權益與避免
              增加訟累一節,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年
              終考績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平時考核就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
              行之。」貴屬公務人員處理業務,如有上開附帶決議所述情形,請錄
              案作為辦理相關人員平時考核與考績(成)作業之參據。
正    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臺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直轄市政府、各縣市
          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各縣市議會
副    本:銓敘部

附    件:行政院 函
          中華民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院臺法字第 1000063342 號
主    旨:函送立法院第 7  屆第 8  會期第 7  次會議修正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時
          ,通過之 2  項附帶決議,請查照。
說    明:一、依立法院 100  年 11 月 16 日台立院議字第 1000704511 號函辦理
              。
          二、立法院原函說明一附帶決議,請法務部酌參;說明二附帶決議,請本
              院人事行政局及本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酌參。
          三、影附立法院原函 1  份。 
正    本:法務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副    本:

附    件:立法院  函
          中華民國 100  年 11 月 26 日 
          台立院議字第 1000704511 號
主    旨:本院第 7  屆第 8  會期第 7  次會議修正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時,通過
          2 項附帶決議如說明,請  查照惠予辦理。
說    明:一、為符合人民對司法之期待,司法必須進行一系列改革。其中,關於國
              家賠償事件,依現行國家賠償法第 12 條規定:「損害賠償之訴,除
              本法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一規定致使目前國家賠償
              訴訟成為雙軌制,亦即當事人對於國家賠償訴訟可選擇民事訴訟程序
              或行政訴訟程序。然國家賠償事件究屬公法事件,理應採取行政訴訟
              之單軌程序為當。要求司法院於 1  年內,將國家賠償訴訟修正為行
              政訴訟單軌制,並將相關配套法律提報本院審查,俾使性質屬於公法
              事件之國家賠償訴訟程序回歸行政訴訟程序,以符法理。
          二、行政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經依法提起行政救濟後,受上級機關撤銷
              決定或法院撤銷判決者,原處分機關與承辦案件有關人員應列入績效
              評比及行政考核,以保障人民權益與避免增加訟累。
正    本:司法院、行政院
副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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