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100.11.30 局考字第1000059008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要 旨: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年終考績應就平時工作、操行、 學識、才能之考核為依據。行政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經依法提起行政救 濟後,受上級機關撤銷決定或法院撤銷判決者,原處分機關與承辦案件有 關人員亦應列為辦理平時考核與考績(成)作業之參據
主 旨:函轉立法院第 7 屆第 8 會期第 7 次會議修正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時 ,通過之附帶決議有關績效評比及行政考核部分,請查照轉知並配合辦理 。 說 明:一、依行政院 100 年 11 月 21 日院臺法字第 1000063342 號函轉立法 院同年月 16 日台立院議字第 1000704511 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及附 件影本各 1 份。 二、旨揭立法院附帶決議,有關行政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經依法提起行 政救濟後,受上級機關撤銷決定或法院撤銷判決者,原處分機關與承 辦案件有關人員應列入績效評比及行政考核,以保障人民權益與避免 增加訟累一節,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年 終考績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平時考核就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 行之。」貴屬公務人員處理業務,如有上開附帶決議所述情形,請錄 案作為辦理相關人員平時考核與考績(成)作業之參據。 正 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臺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直轄市政府、各縣市 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各縣市議會 副 本:銓敘部 附 件:行政院 函 中華民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院臺法字第 1000063342 號 主 旨:函送立法院第 7 屆第 8 會期第 7 次會議修正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時 ,通過之 2 項附帶決議,請查照。 說 明:一、依立法院 100 年 11 月 16 日台立院議字第 1000704511 號函辦理 。 二、立法院原函說明一附帶決議,請法務部酌參;說明二附帶決議,請本 院人事行政局及本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酌參。 三、影附立法院原函 1 份。 正 本:法務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副 本: 附 件:立法院 函 中華民國 100 年 11 月 26 日 台立院議字第 1000704511 號 主 旨:本院第 7 屆第 8 會期第 7 次會議修正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時,通過 2 項附帶決議如說明,請 查照惠予辦理。 說 明:一、為符合人民對司法之期待,司法必須進行一系列改革。其中,關於國 家賠償事件,依現行國家賠償法第 12 條規定:「損害賠償之訴,除 本法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一規定致使目前國家賠償 訴訟成為雙軌制,亦即當事人對於國家賠償訴訟可選擇民事訴訟程序 或行政訴訟程序。然國家賠償事件究屬公法事件,理應採取行政訴訟 之單軌程序為當。要求司法院於 1 年內,將國家賠償訴訟修正為行 政訴訟單軌制,並將相關配套法律提報本院審查,俾使性質屬於公法 事件之國家賠償訴訟程序回歸行政訴訟程序,以符法理。 二、行政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經依法提起行政救濟後,受上級機關撤銷 決定或法院撤銷判決者,原處分機關與承辦案件有關人員應列入績效 評比及行政考核,以保障人民權益與避免增加訟累。 正 本:司法院、行政院 副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