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0.12.13 工程促字第1000042128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要 旨: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計畫法所稱「其他法律」不包含經地方議會通過,並由 各該行政機關公布之自治條例
主 旨:所詢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計畫法規適用原則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l00 年 l1 月 7 日北市財金字第 10032460600 號函。 二、按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得就其 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自治法規經地 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自治條例…。」及第 30 條第 1 項:「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 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三、所詢本會 93 年 6 月 16 日工程技字第 09300234640 號函說明二 (二)3 所稱「其他法律」,尚不包含地方自治條例。 正 本: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副 本:本會企劃處、法規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