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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1.01.20 法律決字第1000006332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20 日
要  旨:
「鄰長交通補助費」固非其職位上法定待遇支給項目,而不屬薪資範圍,
惟法律並無不得扣押之規定
主    旨:有關新北市政府函轉該市蘆洲區公所請釋有關「鄰長交通補助費」,是否
          得為行政執行處執行扣押之薪津範圍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部 100  年 5  月 17 日內授中民字第 1000032442 號函。
          二、按鄰長得領取之交通補助費,固非其職位上法定待遇支給項目,而不
              屬其薪資範圍,惟法律並無不得扣押之規定。另為瞭解民事執行部分
              就鄰長交通補助費,是否得作為強制執行扣押薪津範圍,案經轉准司
              法院秘書長 100  年 7  月 25 日秘台廳民二字第 1000015822 號函
              略以:「事涉具體個案,宜由執行法院本於法律確信處理,本院未便
              表示意見。」併予敘明。
          三、檢附司法院秘書長上開函影本乙份。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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