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1.01.18 法律決字第100002802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18 日
要 旨:
參照學理上公務員定義依不同領域而有廣狹不同定義,故執行公務之公務 人員,須視所適用法規而定,未可一概而論,單純探討某類人員是否屬於 執行公務之公務人員,並無實益
主 旨:關於民眾鐘○○先生函詢彰化縣政府派出到縣內私立老人養護機構評鑑的 委員,是否屬於執行公務的公務人員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部 100 年 10 月 13 日內授中社字第 1000021227 號函。 二、按學理上公務員之定義依其不同領域,而有廣狹不同之定義方法。最 廣義之公務員,指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例如刑法第 10 條、國家 賠償法第 2 條所稱之公務員;廣義之公務員,指公務員服務法第 24 條所稱之公務員,包括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 務之人員;狹義之公務員,指公務員懲戒法所稱之公務員,包括政務 官、民選之行政首長及民選代表亦包括之;最狹義之公務員,指公務 人員任用法第 5 條所任命之人員,包括簡任、薦任及委任官等之人 員(李惠宗著,行政法要義,2008 年 9 月四版,第 169 頁參照 )。準此,本件陳情人所稱執行公務之公務人員,須視所適用之法規 而定,未可一概而論,單純探討某類人員是否屬於執行公務之公務人 員,並無實益。故本件陳情人所詢疑義,究係指何種事件適用何種有 關公務(人)員之法規,宜請先予釐清。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