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1.01.31 法律字第1010000493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31 日
要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7 條等規定參照,如為內部員工資料,於新法施行後 ,除有法定不予公開事由或限制公開情形外,自應將個人資料檔案名稱、 保有機關名稱等事項公開於電腦網站,或以其他適當方式供公眾查閱
主 旨:貴行函詢公務機關辦理保有個人資料檔案公開作業,是否包括不具「公共 性」,且公眾無查閱可能性之機關及內部員工個人資料在內一案,復如說 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行 101 年 1 月 6 日台央資字第 1010002799 號函。 二、依 99 年 5 月 26 日修正公布之個人資料保護法(簡稱新法,尚未 施行)第 17 條規定:「公務機關應將下列事項公開於電腦網站,或 以其他適當方式供公眾查閱;其有變更者,亦同:一、個人資料檔案 名稱。二、保有機關名稱及聯絡方式。三、個人資料檔案保有之依據 及特定目的。四、個人資料之類別。」現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簡稱現行法)第 10 條第 1 項亦有相同規定,合先敘明。 三、關於來函所述,公務機關保有之個人資料檔案,如為內部員工之資料 ,因不具公共性,則該等資料之檔案名稱,似無必要一併予以公開乙 節,查現行法第 11 條規定第 1 款至第 11 款之個人資料檔案,得 不適用同法第 10 條之規定。惟第 11 條於新法修正時遭刪除,理由 為:公務機關保有之個人資料檔案,因其性質特殊而不宜公開其檔案 名稱者,應依政府訊公開法或相關法律規定予以限制公開,不宜於個 人資料保護法中訂定不適用有關公開之規定。是以,依現行法第 11 條第 7 款所定「關於公務機關之人事、,勤務、薪給、衛生、福利 或其相關事項者」,於新法施行前固得不公開;惟於新法施行後,是 類個人資料檔案,除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所定各款不予公開之 事由,或其他法律規定限制公開之情形外,自應依新法第 17 條規定 ,將個人資料檔案名稱、保有機關名稱等事項公開於電腦網站,或以 其他適當方式供公眾查閱。 正 本:中央銀行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