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99.02.02 內授中民字第0990030559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2 月 02 日
要 旨:
地方制度法第 57 條第 1 項規定修正後,因調高而未能於年度內支付之 副主席研究費、春節慰勞金等,由於並非依法應按上限或固定標準予以給 付之款項,故不宜於次年度追補
全文內容:請釋示地方制度法第 57 條第 1 項經 94 年 6 月 22 日修正公布後, 副主席研究費、春節慰勞金可否追溯生效並追補短差研究費及春節慰勞金 疑義案 本部曾於 89 年 7 月 31 日台(89)內中民字第 8905970 號函以:查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僅規定鄉(鎮、 市)代表研究費之上限,至實際編列數額,地方政府須衡酌財政狀況自行 決定,基於其非依法應按上限或固定標準予以給付之款項,故有關因調高 而未能於年度內支付之款項,不宜於次年度再追補。本案請依上開函釋規 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