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101.03.14 台內戶字第101011715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14 日
要 旨:
認領或否認認領之意思表示是否生效,端視認領人與非婚生子女間有無真 實血統聯絡而定,如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依據民法第 1066 條規定否認認 領,於認領人提起親子關係存在確認之訴前,戶政事務所得參照行政程序 法第 40 條規定要求認領人提供確認真實血統關係之親子關係證明文件, 並考量事實及證據審認戶籍登記之效力
主 旨:有關民法第 1066 條規定對於生父認領之否認應如何行使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法務部 101 年 3 月 2 日法律字第 10000040370 號函(如 附件影本)辦理,兼復 貴局 100 年 11 月 7 日北市民戶字第 1 0033175500 號函。 二、按法務部上開函略以,認領登記,縱非認領之成立要件,仍屬行政處 分,生父之認領及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對於認領之否認,依民法第 1065 條第 1 項、第 1066 條規定所發生之效力,倘欲為戶籍登記 ,戶政機關自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36 條、第 40 條、第 43 條等規定 調查事實及證據,本於權責審認之。 三、有關生母對於生父認領之否認應如何行使,依法務部上開函略以,認 領既不必以訴為之,認領之否認亦無規定應以訴為之,自以意思表示 為之為已足,該意思表示於認領人了解或到達認領人時發生效力,使 原來因認領而發生之親子關係及婚生子女身分復歸於消滅。……認領 或否認認領之意思表示,其有效與否,端視認領人與非婚生子女間有 無真實血統聯絡而定,倘有爭執,司法實務上仍許提起相關訴訟,以 資救濟。 四、至若生母向認領人行使否認權,對於認領人提起父子女關係存在確認 之訴前,戶政事務所應如何處理生母之否認權?依行政程序法第 40 條規定:「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要求當事人或第 三人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倘生父認領時提憑親子關係證 明文件確認真實血統關係,仍宜考量事實及證據審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