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教育部 101.01.13 臺訓(三)字第1000234453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13 日
要 旨:
依據行政程序法規定,調查委員會於學校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完 成後,涉及民事爭訟而必須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向學校申請所參與 調查案之訪談紀錄及調查報告等資料,其調閱權限的處理方法
主 旨:有關學校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委員於調查完成後,因涉民事爭訟 ,向學校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而申請所參與調查案之訪談紀錄及調查 報告等資料之調閱權限疑義,請參考說明三辦理並轉知所屬,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國立交通大學 100 年 12 月 22 日交大秘字第 1001013437 號 函辦理(併復)。 二、本案所詢係因校園性騷擾事件之行為人對該案件之調查委員提出民事 告訴,該調查委員為訴訟需要,向學校申請閱卷,學校得否依據行政 程序法第 46 條「…以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 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 必要者為限…」之規定,向學校調閱其所調查案件之訪談紀錄及調查 報告。 三、本部說明如下: (一)按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所定閱覽卷宗,乃限於「行政程序進行中」 ,依據法務部 94 年 11 月 2 日法律字第 0940700652 號函釋: 「按行政程序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46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 其得申請之期間,係指行政程序進行中及行政程序終結後法定救濟 (包括本法第 128 條規定申請行政程序重新進行者)期間經過前 而言;但如已依法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或申請行政程序重新進行者 ,有關申請閱覽卷宗等事項,應依各該程序之有關規定辦理。至如 上開得申請閱覽卷宗之期限經過後,則應依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相關 規定辦理。」,所詢案件既已調查完畢,且屬另案涉及民事告訴, 則當非仍屬原案之「行政程序進行中」,其閱覽卷宗應無行政程序 法第 46 條規定之適用,先予敘明。 (二)依前揭法務部函釋,已涉訟之案件,應依相關爭訟程序規定,申請 閱覽卷宗。如擬向學校申請,則屬一般程序公開事宜,應依政府資 訊公開法(第三章、第四章)提出申請。 (三)學校於審酌提供時,如請求閱覽之資料已歸檔(如原始檔案),則 應優先適用檔案法(第三章應用部分)之規定。 正 本:各公私立大專校院、各國立暨私立(不含北高二市)高級中等學校、各直 轄市政府教育局、桃園縣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各國立國民小學 副 本:本部中部辦公室、國民教育司、法規委員會、訓育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