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1.05.08 法律決字第10103103730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08 日
要 旨:
法務部說明關建議恢復核發調解成立案件每件新臺幣 500 元獎勵金乙案
主 旨:有關建議恢復核發調解成立案件每件新臺幣 500 元獎勵金乙案,復如說 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 101 年 4 月 12 日府授法調字第 1010060390 號函。 二、按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34 條第 1 項本文、第 35 條第 2 項規定: 「調解委員會之經費,應由鄉、鎮、市公所就實際需要,編入鄉、鎮 、市自治預算。」「本條例除前項規定外,於直轄市、市之區調解委 員會準用之。」又地方制度法第 18 條第 3 款第 6 目、第 23 條 規定:「下列各款為直轄市自治事項:三、關於社會服務事項如下: (六)直轄市調解業務。」「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對各 該自治事項,應全力執行,並依法負其責任。」爰以,貴府如欲增加 調解成立案件之獎勵金,以鼓勵調解委員士氣,得參酌前揭規定儘先 寬列預算辦理,合先敘明。另本部為增進調解業務績效,並保障調解 委員進行調解工作時之安全,歷年來均編列高額預算核發績優獎勵金 ,並為全體調解委員投保意外險;本部亦積極促成司法院就法院移付 鄉鎮市調解委員會案件,編列預算核給金額。有關貴府建議恢復核發 調解成立案件每件新臺幣 500 元獎勵金乙節,本部將參酌政府財政 及預算分配等因素納入通盤考量。 正 本:臺中市政府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公文)、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