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1.02.21 農授水保字第1010709067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2 月 21 日
要 旨: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檢送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水土保持法事件之判決影本 1 份
主 旨:檢送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水土保持法事件之判決影本 1 份,其中涉及超限 利用之法律見解供參,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行瓊紀孝 100 簡 00244 字第 101000078 1 號函辦理,影本如附。 二、本案因山坡地超限利用案件,不服高雄市政府處罰,向高雄高等行政 法院提起訴訟,經該院判決駁回。 三、經審視判決事實及理由,其所持重要法律見解,如下:(一)狀態責 任:有關山坡地超限利用之違規,如屬水土保持法公布施行前即已存 在,且其違規狀態倘現在仍存在尚未終了者,即違反水土保持法上不 得超限利用義務,尚無「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之適用;且如違規狀 態現在仍存在,亦無行政罰法第 27 條第 1 項裁處權因 3 年間經 過而消滅。(二)禁止過當原則:水土保持法就山坡地之水土保持管 理及維護等規定,已兼顧山坡地之利用及水土保持之需要,難謂其有 何違反憲法第 22 條之比例原則「禁止過當原則」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