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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1.05.30 法律字第1010009506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30 日
要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規定參照,學校衛生法就主管機關及學校得蒐集
、處理與利用學生健康檢查特種個人資料以法律明定,且課予學校應將該
特種個人資料提供予主管機關義務,應屬該條「法律明文規定」情形
主    旨:有關貴部為蒐集、處理及利用學生健康檢查結果,擬增修學校衛生法第 9
          條規定,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乙案,復如說明
          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01  年 5  月 15 日臺體(二)字第 1010085445 號函。
          二、按 99 年 5  月 26 日修正公布(尚未施行)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以
              下簡稱本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有關醫療、基因、性生活、健
              康檢查及犯罪前科等特種個人資料,原則上不得任意蒐集、處理或利
              用,惟如有該條項第 1  款所定「法律明文規定」之情形,自不在此
              限。又因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涉及人民之資訊自主控制權,為
              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上開規定所稱「法律」應以法律及法律具體授權
              之法規命令為限(本部 100  年 12 月 1  日法律字第 1000017751
              號函參照)。查學校衛生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9  條第 1  項規
              定:「學校應建立學生健康管理制度,定期辦理學生健康檢查;必要
              時,得辦理學生及教職員工臨時健康檢查或特定疾病檢查。」、「學
              校應將學生健康檢查及疾病檢查結果載入學生資料,併隨學籍轉移。
              」及貴部擬增修之第 9  條第 2  項、第 3  項規定:「前項學生資
              料,應予保密,不得無故洩漏。但應教學、輔導、醫療之需要,經學
              生家長同意、本法或依其他法律規定應予提供者,不在此限。」、「
              主管機關得蒐集、處理與利用學生健康檢查及疾病檢查結果,要求學
              校提供檢查結果,建立學生健康資料監測及統計系統,作為政策實施
              、成效評估之依據。」就主管機關及學校得蒐集、處理與利用學生健
              康檢查之特種個人資料以法律明定之,且課予學校應將該特種個人資
              料提供予主管機關之義務,應屬本法第 6  條第 1  項但書第 1  款
              所定「法律明文規定」之情形。
正    本:教育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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