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1.05.30 法律字第1010009506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30 日
要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規定參照,學校衛生法就主管機關及學校得蒐集 、處理與利用學生健康檢查特種個人資料以法律明定,且課予學校應將該 特種個人資料提供予主管機關義務,應屬該條「法律明文規定」情形
主 旨:有關貴部為蒐集、處理及利用學生健康檢查結果,擬增修學校衛生法第 9 條規定,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乙案,復如說明 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01 年 5 月 15 日臺體(二)字第 1010085445 號函。 二、按 99 年 5 月 26 日修正公布(尚未施行)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以 下簡稱本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有關醫療、基因、性生活、健 康檢查及犯罪前科等特種個人資料,原則上不得任意蒐集、處理或利 用,惟如有該條項第 1 款所定「法律明文規定」之情形,自不在此 限。又因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涉及人民之資訊自主控制權,為 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上開規定所稱「法律」應以法律及法律具體授權 之法規命令為限(本部 100 年 12 月 1 日法律字第 1000017751 號函參照)。查學校衛生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9 條第 1 項規 定:「學校應建立學生健康管理制度,定期辦理學生健康檢查;必要 時,得辦理學生及教職員工臨時健康檢查或特定疾病檢查。」、「學 校應將學生健康檢查及疾病檢查結果載入學生資料,併隨學籍轉移。 」及貴部擬增修之第 9 條第 2 項、第 3 項規定:「前項學生資 料,應予保密,不得無故洩漏。但應教學、輔導、醫療之需要,經學 生家長同意、本法或依其他法律規定應予提供者,不在此限。」、「 主管機關得蒐集、處理與利用學生健康檢查及疾病檢查結果,要求學 校提供檢查結果,建立學生健康資料監測及統計系統,作為政策實施 、成效評估之依據。」就主管機關及學校得蒐集、處理與利用學生健 康檢查之特種個人資料以法律明定之,且課予學校應將該特種個人資 料提供予主管機關之義務,應屬本法第 6 條第 1 項但書第 1 款 所定「法律明文規定」之情形。 正 本:教育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