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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財政部 99.06.11 台財關字第0990016438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6 月 11 日
要  旨:
廠商虛報產地進口管制大陸物品,於裁處前適值公告准許輸入如無其他違
反法律規定情事,應准予免持輸入許可文件辦理徵稅通關放行
主    旨:有關函詢廠商虛報產地進口管制大陸物品,於裁處前適值公告准許輸入,
          如無其他違反法律規定情事,得否准予徵稅放行等事宜乙案。
說    明:二、參據前揭國貿局函(編者註:經濟部國貿局 99 年 4  月 15 日貿服
              字第 09900040080  號函)略以,「經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物品,除
              『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內之『輸入規定』欄列有『121(…
              …)』代號,或『MP1(……)』 代號,且於『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
              輸入項目、輸入管理法規彙總表』之『特別規定』欄列有「MXX」 代
              號之大陸物品,應持憑輸入許可證辦理通關外,其餘均得免辦輸入許
              可證。……」,則旨揭案件之進口大陸貨物既於海關裁處前經國貿局
              公告開放,如無其他違反法律規定情事,依據行政罰法第 5  條規定
              及本部 98 年 7  月 3  日台財關字第 09805019890號函意旨,應准
              予免持輸入許可文件辦理徵稅通關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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