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財政部 99.06.11 台財關字第0990016438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6 月 11 日
要 旨:
廠商虛報產地進口管制大陸物品,於裁處前適值公告准許輸入如無其他違 反法律規定情事,應准予免持輸入許可文件辦理徵稅通關放行
主 旨:有關函詢廠商虛報產地進口管制大陸物品,於裁處前適值公告准許輸入, 如無其他違反法律規定情事,得否准予徵稅放行等事宜乙案。 說 明:二、參據前揭國貿局函(編者註:經濟部國貿局 99 年 4 月 15 日貿服 字第 09900040080 號函)略以,「經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物品,除 『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內之『輸入規定』欄列有『121(… …)』代號,或『MP1(……)』 代號,且於『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 輸入項目、輸入管理法規彙總表』之『特別規定』欄列有「MXX」 代 號之大陸物品,應持憑輸入許可證辦理通關外,其餘均得免辦輸入許 可證。……」,則旨揭案件之進口大陸貨物既於海關裁處前經國貿局 公告開放,如無其他違反法律規定情事,依據行政罰法第 5 條規定 及本部 98 年 7 月 3 日台財關字第 09805019890號函意旨,應准 予免持輸入許可文件辦理徵稅通關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