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廢) 財政部 97.08.27 台財關字第0970037557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8 月 27 日
要 旨:
涉及走私之運輸工具經處分沒入後,倘涉有他項權利者,若該權利係屬合 法,則應予保障;若公務機關有申請需用者,得無償撥交使用;若改以公 開拍賣處理者,抵押權人得優先受償,其餘則歸國庫;若該項運輸工具為 漁船,則由海關點交漁政機關銷毀
主 旨:有關涉及走私之運輸工具經處分沒入確定後之處理原則。 說 明:二、經處分沒入確定涉及走私之運輸工具,若設有其他權利(如抵押權) ,該等權利是否仍屬有效或歸於消滅,洽准法務部意見表示,係屬合 法之財產權,應予保障。爰有關涉及走私之運輸工具經處分沒入確定 後之處理,請依下列原則辦理:(一)經處分沒入確定涉及走私之運 輸工具,如經查明未設有其他權利者,原則上應予銷毀處理;惟考量 資源之有效利用,若公務機關或學校等相關公務單位申請需用者,得 依個案辦理無償撥交使用。(二)經處分沒入確定涉及走私之運輸工 具,如經查明設有其他權利者,不予銷毀或移由公務單位使用,改以 公開拍賣處理。抵押權人可主張優先受償,拍賣所得於償還抵押權人 之權益後,賸餘繳歸國庫。(三)沒入走私之運輸工具之銷毀作業, 漁船仍維持現行作法,由海關點交漁政機關辦理銷毀,至其餘之走私 運輸工具,由海關負責銷毀,亦可依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等相關規定 請求相關行政機關協助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