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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財政部 97.03.20 台財關字第0970500874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3 月 20 日
要  旨:
按行政罰之規定,「不知法規」係指行為人不知法規所「禁止」或「要求
應為」之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為何,若處理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第 27 條之情
形案件,倘符合行政罰法之「不知法規」及行政罰法第 18 條之減輕或免
除規定者,得減輕或免除之
主    旨: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第 27 條規定之案件,如符合行政罰法第 8  條及第 1
          8 條之構成要件,得依相關規定減輕或免除處罰。
說    明:二、按:「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
              免除其處罰。」為行政罰法第 8  條所明定,又法務部 95 年 10 月
              5 日法律決字第 0950037688 號書函說明三釋示,行政罰法第 8  條
              規定所稱「不知法規」係指行為人不知法規所「禁止」或「要求應為
              」之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為何而言。
          三、據上,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第 27 條規定之案件,倘裁處機關本於權責
              調查,個案認定行為人符合行政罰法第 8  條及第 18 條之構成要件
              ,得依相關規定減輕或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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