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1.06.22 法令字第10103104950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22 日
要 旨:
令釋「行政執行法」第 7 條執行期間相關規定
全文內容:一、行政執行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之執行期間乃法定期間,並非消滅 時效,本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101 年 1 月 1 日改制 前之行政執行處)核發執行憑證並無中斷執行期間之效果。 二、行政執行,除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 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5 年內已 開始執行,經行政執行分署核發執行憑證交由行政機關收執者,不生 執行程序終結之效果;行政機關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 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 10 年內,得再 移送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