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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內政部 99.11.02 內授中民字第099072210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11 月 02 日
要  旨:
地方民意機關之定期會開議期間雖經大會決議休會,惟在休會期間議員如
有簽到並出席分組審查會議之事實,仍得支領出席費
全文內容:請釋定期會開議期間因蘇花高議題,於縣政總質詢進行中,議員提臨時動
          議經大會決議休會,休會中議員出席分組審查,得否領出席費案
          一、貴會雖經大會決議休會,惟在休會期間議員如有簽到並出席分組審查
              會議之事實,自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等。
          二、查地方制度法第 36 條規定縣(市)議會之職權包括議決縣(市)預
              算及議決縣(市)政府提案等事項;同法第 34 條規定縣(市)議會
              之定期會每 6  個月開會 1  次。由於縣(市)議會召開定期會不但
              有會期之規定,且有會次之限制。貴會定期會開議期間因蘇花高議題
              決議休會,未依照原訂議事日程開會,勢將影響貴縣 100  年度總預
              算及其它議案之審議。為免延容議事及影響地方政務推動,請貴會儘
              速繼續開會,以善盡立法機關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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