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99.11.02 內授中民字第099072210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11 月 02 日
要 旨:
地方民意機關之定期會開議期間雖經大會決議休會,惟在休會期間議員如 有簽到並出席分組審查會議之事實,仍得支領出席費
全文內容:請釋定期會開議期間因蘇花高議題,於縣政總質詢進行中,議員提臨時動 議經大會決議休會,休會中議員出席分組審查,得否領出席費案 一、貴會雖經大會決議休會,惟在休會期間議員如有簽到並出席分組審查 會議之事實,自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等。 二、查地方制度法第 36 條規定縣(市)議會之職權包括議決縣(市)預 算及議決縣(市)政府提案等事項;同法第 34 條規定縣(市)議會 之定期會每 6 個月開會 1 次。由於縣(市)議會召開定期會不但 有會期之規定,且有會次之限制。貴會定期會開議期間因蘇花高議題 決議休會,未依照原訂議事日程開會,勢將影響貴縣 100 年度總預 算及其它議案之審議。為免延容議事及影響地方政務推動,請貴會儘 速繼續開會,以善盡立法機關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