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100.04.18 內授中民字第100003145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18 日
要 旨: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34 條規定,定期會或臨時會會期日數之計算均包括例 假日或停會在內,如各級地方民意代表在會期內逢例假日而停會,且當日 未出席亦未請假者,仍得支領該停會日之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
全文內容:請釋鄉鎮市民代表會臨時會會期中例假日之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核發 疑義案 一、查本部 88 年 7 月 14 日台(88)內民字第 8805861 號函釋略以 :依地方制度法第 34 條規定,定期會或臨時會會期日數之計算,均 包括例假日或停會在內。故各級地方民意代表在會期內,如逢星期假 日或例假日而停會,除請假者外,該停會日之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 費應准予發給。本部 93 年 2 月 11 日內授中民字第 0930720755 號函亦重申上揭 88 年函釋規定。 二、貴縣鄉民代表會於去(99)年 9 月 21 日至 23 日召開臨時會,部 分代表於該臨時會會期內未出席亦未請假,9 月 22 日逢中秋節例假 日而停會,該停會日之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可否發給疑義,請依 本部前揭函釋規定辦理。 三、為期地方立法機關善盡開會及議事職責,並避免衍生費用支給疑義, 請轉知所轄鄉(鎮、市)民代表會,爾後於召開臨時會時應避免排訂 跨星期假日及例假日之議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