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95.12.07 內授中民字第0950722489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12 月 07 日
要 旨:
卸任之地方民意代表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中退休(役、職)人員發給方式 ,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發給春節慰勞金,但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79 條至 81 條等規定解除職權或辭職者,不得支領春節慰勞金
全文內容:有關卸任之地方民意代表春節慰勞金發放案,經本部開會研商並獲致結論 ,同意比照軍公教人員年中退休(役、職)人員發給方式,得按實際在職 月數比例發給案。 一、有關卸任之地方民意代表可否支領春節慰勞金,因涉及增加費用支出 ,及本部 90 年 9 月 10 日台(90)內中民字第 9006786 號函釋 規定,為求審慎,本部經於 95 年 11 月 21 日(星期二)假中央聯 合辦公大樓南棟 8 樓簡報室,邀請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主計 處及部分縣(市)議會、縣政府開會研商,獲致結論「一、採甲案『 卸任之地方民意代表同意比照軍公教人員年中退休(役、職)人員發 給方式,得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發給』。二、地方民意代表依『地方 制度法』第 79 條各款及第 80 條規定解除職權者,或同法第 81 條 第 3 項辭職者,不得支領春節慰勞金。另地方民意代表辭職如屬轉 任他種地方民意代表(如代表轉任議員)部分,因支領春節慰勞金同 屬『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規定範疇 ,由原服務單位按其實際在職月數比例發給。」。 二、本部 90 年 9 月 10 日台(90)內中民字第 9006786 號函釋地方 民意代表慰勞金之發給規定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