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100.02.22 內授中民字第100003079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2 月 22 日
要 旨:
卸任之地方民意代表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中退休(役、職)人員發給方式 ,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發給春節慰勞金,倘係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79、80 條等規定解除職權或依據同法第 81 條第 3 項辭職者,則不得支領
全文內容:有關前議員○○○之春節慰勞金發放案 一、查有關卸任之地方民意代表春節慰勞金發放案,前經本部 95 年 12 月 7 日內授中民字第 0950722489 號函釋略以,(一)同意比照軍 公教人員年中退休(役、職)人員發給方式,得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 發給。(二)地方民意代表依『地方制度法』第 79 條各款及第 80 條規定解除職權者,或同法第 81 條第 3 項辭職者,不得支領春節 慰勞金。 二、前議員○○○第 4 屆議員任期至 99 年 2 月 28 日屆滿,第 5 屆任期自 99 年 3 月 1 日起,嗣因當選無效事件,經福建高等法 院金門分院民事判決確定,本部依地方制度法規定,自 99 年 11 月 30 日解除其職權。本案如依上開函釋(二)規定,依法解職者,不 得支領春節慰勞金。惟考量公平合理原則,因其任期分跨二屆,第 4 屆任期部分,同意依上開函釋(一)規定,得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發 給。第 5 屆任期部分,則不得支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