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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內政部 100.02.22 內授中民字第100003079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2 月 22 日
要  旨:
卸任之地方民意代表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中退休(役、職)人員發給方式
,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發給春節慰勞金,倘係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79、80
條等規定解除職權或依據同法第 81 條第 3  項辭職者,則不得支領
全文內容:有關前議員○○○之春節慰勞金發放案
          一、查有關卸任之地方民意代表春節慰勞金發放案,前經本部 95 年 12
              月 7  日內授中民字第 0950722489 號函釋略以,(一)同意比照軍
              公教人員年中退休(役、職)人員發給方式,得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
              發給。(二)地方民意代表依『地方制度法』第 79 條各款及第 80
              條規定解除職權者,或同法第 81 條第 3  項辭職者,不得支領春節
              慰勞金。
          二、前議員○○○第 4  屆議員任期至 99 年 2  月 28 日屆滿,第 5
              屆任期自 99 年 3  月 1  日起,嗣因當選無效事件,經福建高等法
              院金門分院民事判決確定,本部依地方制度法規定,自 99 年 11 月
              30  日解除其職權。本案如依上開函釋(二)規定,依法解職者,不
              得支領春節慰勞金。惟考量公平合理原則,因其任期分跨二屆,第 4
              屆任期部分,同意依上開函釋(一)規定,得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發
              給。第 5  屆任期部分,則不得支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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