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發文字號:
內政部 100.06.23 內授中民字第000003287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6 月 23 日
要  旨: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 7  條第 2  項規
定之村里長事務補助費係指供村里長處理村里事務之文具費、郵電費、水
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並非薪給及其他給與,故具公務人員身分代
理村里長者得同時支給事務補助費
全文內容:為具有公務人員身分代理村(里)長者,是否比照民選村(里)長支領村
          (里)長事務補助費疑義案
          查「地方制度法」第 61 條第 3  項規定,村(里)長,為無給職,由鄉
          (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次查「地方民意代表費
          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 7  條第 2  項規定,事務補助
          費係指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是以,村(里)
          長事務補助費係供村(里)長處理村(里)事務之公款,並非薪給持遇及
          其他給與範疇,如由具公務人員身分人員代理村(里)長者,自得同時支
          給事務補助費,前經本部 89 年 11 月 24 日台 89 內中民字第 8907644
          號函釋有案,本案仍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