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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內政部 91.08.13 內授中民字第09100706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8 月 13 日
要  旨: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係依據其具有執行公務之地方民意代表身分而支給,故
遭羈押之代表不得支用特別費,又參照地方制度法第 44 條規定,鄉鎮市
民代表之正、副主席係代表以無記名投票互選之,既不可由無民意代表身
分之秘書代理,其亦無從代理支用特別費
全文內容:請釋有關鎮民代表會因主席遭羈押期間,動支特別費因公應酬捐贈項下經
          費貳萬元致贈慰問金予主席眷屬,另該會秘書以代理副主席職務特別費內
          壹萬元作為主席安家費,上開經費支出是否適當案
          經查「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 5  條第
          2 項規定「… … 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得由各該地方民
          意機關編列預算,支應因公支出之特別費」。本案鎮民代表會主席遭羈押
          期間,已無從執行公務,自無得以支用特別費之適用情事。至代表會以代
          理副主席名義支用特別費壹萬元作為主席安家費部分,基於「地方制度法
          」第 44 條「… … 鄉(鎮、市)民代表會置主席、副主席各一人,由鄉
          (鎮、市)民代表以無記名投票互選之」之規定,鄉(鎮、市)民代表會
          副主席職務自不可由無民意代表身分之秘書代理,因此,自亦無由秘書代
          理支用副主席特別費之情事。本案請本指導監督權責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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