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100.07.14 內授中民字第100072272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14 日
要 旨:
參照地方制度法第 82 條規定,村里長辭職、去職、死亡者,由鄉、鎮、 市、區公所派員代理,公所得本於行政裁量權,考量社會接受度及避免實 務上之不合理現象等因素為最適當之指派,以符村里居民之最佳利益
全文內容:有關村長因賄選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鄉公所指派該村長之兒子代理案 依地方制度法第 82 條規定:「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 及村(里)長辭職、去職、死亡者,直轄市長由行政院派員代理;縣(市 )長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鄉(鎮、市)長由縣政府派員代理;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派員代理。」查目前法令並未有規定 村(里)長代理資格,公所自得本於行政裁量權,在通盤考量代理人之學 經歷、品德操行、領導能力、公務行政經驗及社會接受度等因素後,為最 適當之指派,尚不以現職人員為限,前經本部 94 年 7 月 18 日內授中 民字第 0940033966 號函示在案。惟村里長職務與村里民權利義務息息相 關,實宜考量社會接受度及為避免實務上之不合理現象,仍請衡酌上開本 部意見,為最適當人員之指派,以符該村村民之最佳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