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100.05.09 台(90)內中民字第900901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5 月 09 日
要 旨:
村(里)長並無薪資,其依據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 補助條例第 7 條規定所支領之事務補助費係屬處理事務之公款,非屬法 院強制執行之標的
全文內容:請釋有關村(里)長事務補助費可否供法院強制執行一案 查村(里)長依「地方制度法」第 61 條第 3 項「村(里)長為無給職 」之規定,並無薪津。復依「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 補助條例」第七條規定,「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 里)長事務補助費,其補助標準,每村(里)每月不得超過 45,000 元。 前項事務補助費,係指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 」「村(里)長事務補助費」其性質為村(里)長處理村(里)事務之公 款,而非村(里)長之薪津,應不屬法院強制執行之標的,前經本部 90 年 8 月 1 日台(90)內中民字第 9006004 號函示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