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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內政部 100.03.31 內授中民字第000003173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3 月 31 日
要  旨:
鄉鎮市民代表會議事業務項下之議事運作經費,其支用應以與代表會議事
運作具有直接關係之經費為範圍,且不得編列經費補助或捐助各團體私人
辦理攸關社會服務及其他非屬立法機關職權之事項
全文內容:請釋鄉(鎮、市)民代表會議事業務項下議事運作經費,可否用於製作服
          裝或外套饋贈鄉(鎮、市)公益團體(如社區巡守隊、義消、義警等)於
          服勤時用案
          一、依地方制度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略以,鄉(鎮、市)民代表會及
              鄉(鎮、市)公所,分別為鄉(鎮、市)之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同
              法第 20 條、第 37 條及第 57 條,並分別就鄉(鎮、市)自治事項
              、鄉(鎮、市)代表會及鄉(鎮、市)公所之職權分別規定,以明分
              際。復依本部 89 年 9  月 18 日台(89)內民字第 8907210  號函
              規定略以,各級地方立法機關不得編列經費補助或捐助各團體私人辦
              理攸關社會服務及其他非屬立法機關職權之事項在案。
          二、旨揭議事運作費用之支用,應與代表會議事運作具有直接關係之經費
              為範圍。本案仍請依地方制度法及上開函示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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