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0.08.03 金管銀法字第1000018106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03 日
要 旨:
為落實大院第 7 屆第 7 會期審查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附帶決議 ,金管會已函告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不適用保險法第 177 條 之 1 規定,仍須受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之限制
主 旨:有關大院第 7 屆第 7 會期審查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附帶決議, 要求禁止金融控股公司任意運用、蒐集病歷、醫療、健康檢查之個人資料 ,以保障民眾權益乙案,謹說明本會辦理情形如後,復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大院 100 年 6 月 14 日第 7 屆第 7 會期第 17 次會議討 論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附帶決議辦理。 二、查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除有但書所定法律明文規 定等情形外,有關醫療、健康檢查等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 用。而金融控股公司法(以下簡稱金控法)並未明文規範金融控股公 司得蒐集、處理或利用醫療、健康檢查等個人資料,且上揭個人健康 資料亦非金融控股公司經營上所必要之資料,爰金融控股公司並無蒐 集之法律依據與特定目的,亦不適用保險法第 177 條之 1,仍須受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之限制。 三、為落實 大院旨揭附帶決議,本會已函告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 公司不適用保險法第 177 條之 1,仍須受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 之限制,且內部稽核單位應於一般查核時抽查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 個人資料,以確保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正 本:立法院 副 本:立法院財政委員會、賴委員○葆、羅委員○才、費委員○泰、翁委員○鈞 、本會國會聯絡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