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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0.08.03 金管銀法字第1000018106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03 日
要  旨:
為落實大院第 7  屆第 7  會期審查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附帶決議
,金管會已函告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不適用保險法第 177  條
之 1  規定,仍須受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之限制
主    旨:有關大院第 7  屆第 7  會期審查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附帶決議,
          要求禁止金融控股公司任意運用、蒐集病歷、醫療、健康檢查之個人資料
          ,以保障民眾權益乙案,謹說明本會辦理情形如後,復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大院 100  年 6  月 14 日第 7  屆第 7  會期第 17 次會議討
              論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附帶決議辦理。
          二、查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除有但書所定法律明文規
              定等情形外,有關醫療、健康檢查等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
              用。而金融控股公司法(以下簡稱金控法)並未明文規範金融控股公
              司得蒐集、處理或利用醫療、健康檢查等個人資料,且上揭個人健康
              資料亦非金融控股公司經營上所必要之資料,爰金融控股公司並無蒐
              集之法律依據與特定目的,亦不適用保險法第 177  條之 1,仍須受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之限制。
          三、為落實  大院旨揭附帶決議,本會已函告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
              公司不適用保險法第 177  條之 1,仍須受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
              之限制,且內部稽核單位應於一般查核時抽查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
              個人資料,以確保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正    本:立法院
副    本:立法院財政委員會、賴委員○葆、羅委員○才、費委員○泰、翁委員○鈞
          、本會國會聯絡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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