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1.08.20 農授水保字第101186233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20 日
要 旨:
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獎勵辦法係以舉發於山坡地內有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 條例或水土保持法之違規行為,若有非依該法而受處罰之人,其舉發人及 查報與取締人員,仍得依旨揭辦法第 4 條規定予以獎勵
主 旨:有關貴府函詢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獎勵辦法山坡地違規使用之舉發人及查 報與取締工作人員獎金核發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會水土保持局案陳貴府 101 年 7 月 11 日府水保字第 101 0139276 號函辦理。 二、查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獎勵辦法係以舉發於山坡地內有違反山坡地保 育利用條例或水土保持法之違規行為並經裁罰或地方法院判決有罪在 案之舉發人及從事山坡地違規使用查報與取締著有績效之機關及其工 作人員為獎勵對象,山坡地違規案件如「確屬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 例或水土保持法」之違規行為且同時違反其他法律規定,倘該違規行 為經個案判斷為一行為,經移請其他單位或地檢署依行政罰法第 24 條、第 26 條規定,依其他法律裁罰或地方法院判決有罪,而非依山 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或水土保持法規定予以裁罰或地方法院判決有罪者 ,其舉發人及查報與取締人員,仍得依旨揭辦法第 4 條規定予以獎 勵。 正 本:苗栗縣政府 副 本: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宜蘭 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屏東縣政府、桃園縣政府、雲林縣政 府、新竹市政府、嘉義市政府、彰化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東縣政府、 基隆市政府、新竹縣政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本會水土保持局( 監測管理組)